市第一、第二法院,本院各部門: 廣東保利拍賣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進入全市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并獲得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業務,根據《廣東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其從全市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中除名。 本決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廣東保利拍賣有限公司已掛網但尚未完成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可繼續服務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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