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022)粵20執異160號之二 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靳培豪、張澤明: 本院受理異議人萬群波不服本院(2022)粵20執652號執行裁定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執行裁定書。裁定要點:追加靳培豪、張澤明為(2022)粵20執652號案被執行人;靳培豪在210萬元范圍內對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張澤明在90萬元范圍內對中豫豪(中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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